抖音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规营销的治理公告

开店入驻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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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指导意见》,疫情期间显著提高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物价、借疫情违规进行商业营销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抗疫防疫工作秩序,扰乱平台正常的经营秩序,平台已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显著涨价哄抬物价、违规营销行为的专项治理。


一经发现违规,抖音平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电商创作者违规与信用分管理规则》,对创作者处以扣除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断播等管理措施,依据《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对商家处以下架、封禁等管理措施。


抖音电商平台在此提示各位商家及创作者在商品营销推广时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避免违规,共同维护抗疫防疫工作秩序。相关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显著提高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等防疫用品物价的行为。


违规示例:某商家发布“疫情专供蔬菜包”,在无证据表明商品成本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将3月18日单价为5元/斤大白菜,在3月25日调整为20元/斤。


(2)通过明示/暗示疫情,来煽动用户抢购商品或宣传商品脱销、散播疫情负面消息。


违规示例1:直播中宣传“因为戴口罩的原因”规避疫情描述,同时宣称“马上没货,抢完这些主播就没有库存了,需要的赶快抢”渲染脱销场景,构成“蹭热点营销”,导致处罚。


违规示例2:直播中宣传“因为戴口罩的原因”规避疫情描述,同时宣称“实体店铺大量关门,主播大幅降价清仓”渲染疫情负面消息,构成“蹭热点营销”,导致处罚。


(3)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同城配送"、商品发货地等信息。


违规示例:直播中宣传48小时“同城”发货,但实际是从其他城市发货,又因为管控区原因无法配送到消费者手里,所以构成物流不符,导致处罚。


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指导意见》节选:


一、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二、适用范围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涨幅认定标准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规则中心 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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